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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   浏览次数:948
  2012年6月29日,国家电力监管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2012)(以下简称《标准》)正式批准发布。《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单位起草,《标准》将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极大地促进涉网发电设备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规范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并网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推动电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在综合了我国电力行业以往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一项工作。经过多年实践,这项工作在防范涉网安全事故方面起到的效果已被电力行业所认可,为指导企业开展涉网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电力监管机构的政策决策和监督检查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电力体制改革前,由电网企业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制定评价标准。1999年,原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印发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办法》(第一版),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这项工作。2003年,国家电网公司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进一步推动了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2007年底,电监会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随即制定了各自监管辖区内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全面深化、细化了这项工作。

已经制定的这些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在电力工业发展过程中,对于提高并网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大容量、高参数发电机组的不断投产和发电新技术的大量应用,并网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越来越大,原有的标准亟需更新完善。同时,由于各地评价标准不尽统一,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合格条件等不尽相同,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高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以满足我国电力工业安全健康发展的需要。

2008年,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制定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计划。2009年,

国标委以《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59号)文件批准正式立项。随后,电监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具体负责标准起草工作。为做好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成立了编制领导小组,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中精选了标准起草专家。

标准起草专家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大纲,形成初稿并进行内部研讨,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印发全国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征求意见。标准编制过程中,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理事长、全国电力安全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陆延昌对标准的编写提出了重要指导性意见。

2009年12月,电监会向各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电力企业成员单位印发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试行)》(办安全[2011]72号),开始标准试行并进一步征求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2010年,标准起草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按试行稿对江苏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2×33万千瓦)和天津国投津能北疆发电厂2号机组   (1×100万千瓦)、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1~5号机组(5×60万千瓦)分别进行试点评价。根据试点评价的情况及试行稿反馈意见,标准起草人员对试行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2011年1月,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标准送审稿审查会,通过了该标准审查,随后上报国标委。于2012年6月29日,正式获国标委批准发布。

《标准》内容主要分为并网发电机组的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三个方面,规定了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相关的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依据。标准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常规岛部分)。其他容量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可参照执行。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可操作性。该标准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电力工业发展的要求,能切实指导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为协调机网关系、有效防范涉网安全事故、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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